据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消一审判决;驳回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任喜民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任喜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负担,青海江源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退回。
青海省首起委托人起诉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案日前由西宁市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海江源会计事务所因受他人指使做虚假报告,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被判赔偿原告98900元。
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杂志印刷厂及其法人代表任喜民诉称,1999年3月至5月间,被告青海江源会计事务所对任喜民进行离任审计时,将原本属于企业所属分支机构的长安美食城、乐民干洗店固定资产共计36万多元,从企业统一核算的账目上剥离,并以多种违法手段骗取任喜民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从而侵害了青海劳动人事杂志社印刷厂对自身合法资产的所有权,同时直接导致任喜民既无法明明白白从企业离任,也不能正常行使对企业的管理权和经营权,企业被迫全面停产。1999年至2001年中,任喜民多次找被告交涉都没有结果。因此,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出具的虚假失实报告,并赔偿印刷厂经济损失30万元和任喜民精神损失费3万元。
被告青海江源会计事务所则辩称,他们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依据厂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相应的法律文件和程序作出的,并且原告当时在审计报告中已自愿签字,证明其已经承认了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法院审理查明,青海江源会计事务所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因为听从了某些人所称“干洗店、餐厅与印刷厂无关,系任喜民个人行为”的示意,而将本应属于企业投资设立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两个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剥离出来。法院认定,这一行为违背了审计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及有关财务规定,且被告在原告提出异议后拒绝更正,致使原告任喜民无法离任交接和行使职权,并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应承担法律责任,故判决审计报告失实部分无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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